钱不想给,罪也不想让承担。
这可能吗?
说实话不太可能,但在眼下这套理论程序中,却是完全能将上述两条运转起来的!
说实话,如果换做其余信息可能就不行了。
比如说常规官司。
在正常庭审中,你如果左右一起刑事案件的走向?
提出—举证—质证—胜诉—宣判!
也就是,你需要先将一种可能提出,随后再以证据进行佐证,最终发现你这个可能性是正确的,是客观存在的,那么,这样才能胜诉。
比方说18中·案,徐德提出刘婧琪年龄有问题。
但没证据的前提下,法院连理都不带理的。
而后续,徐德跨越两千公里,将铁证拿到手进行弥补,质证完毕,‘年龄存疑’的问题被确定,所以,法院才会采取,旋即进行审理。
这是九成案子的必经之路。
但!
偏偏的,就有那么几个例外。
“涉及未成年,官方的态度一切都是保守中的保守,可谓是宁愿放过,也不愿错过。”
“也就是‘未成年保护法’第4条。”
徐德缓缓开口,将脑海中的思绪徐徐说出。
官方的态度保守,所以制定出了保守法规。
这起保守法规和刚才所说,案子要经历的必经之路有什么区别?
不需要质证!
是的。
也就是将流程直接缩减到:提出—宣判!
虽然看起来很不可置信,但事实就是这样。
徐德只需要提出‘张大的身份无法被真实确定,对方存在未成年的可能性’,并且给出的客观信息确实构成这个问题。
那么。
‘未成年保护法’第四条明确规定,不需要徐德举证,证明张大是未成年。
仅仅倚靠这个可能存在的问题。
法院就能直接采纳!
旋即,依靠最保守,最有利,也就是哪怕没有证据,他们也会以未成年的身份进行审理张大。
很bug,也很致命,算是法例中最为特殊的几条之一。
别人需要质证后才能采纳;而涉及到未成年,你提出,只要客观存在可能就必然被采纳。
总的来说
“程序中最后一枚齿轮”
徐德眸光闪烁脑海中那套缜密的思绪,在这一刻彻底构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