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部分,协议补充:即与外资代购公司(乙方)的协议关键补充条款。
其他还好,特别是三点:一是协议期限。
从之前的三到六个月,直接提高到了五年。
没有所谓的磨合期,更没有所谓的免责期限:从设备交付的第一天,这五年之内,发现任何以次充好、翻新冒充等情况,一律视为“根本性”违约。
哪怕发现一颗螺丝钉,甲方就可以就该设备,要求乙方按“合同单价三倍”支付惩罚性违约金,并全批退货。
同时,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。
整整五年,这期间会造成多少损失?
但还没完: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违约及欺诈事实向行业联盟、主要客户群及公共媒体进行披露,乙方对此予以认可。
第二、与原厂商协同约束。
国内企业再次订购这六家公司的产品,不再是与代购公司签定代购合约,同时必须附加原厂商的《安全交付条约》。
说直白点:代购公司不再是中间商,而是服务商。一旦出现质量问题,原厂商与代购公司负有同等责任等于,代购公司一旦交付,就视为原商完全知情,且保证质量。如果发现问题,甲方可以一起告。下面还附加了一条:仲裁地一律为香港。
这两条都是刚性条约,没有任何反弹的空间。乍一看,就挺过分:等于,林思成把第一天的那份协议照抄了一遍。
但其实是有区别的,而且区别很大:之前是索赔,是已经发生过的,你敢答应,就得赔上百亿。现在是约定,如何避免再次发生。
条款确实挺严格,一旦签定,原厂商就要负同等责任。
但有一点,原厂商可以转嫁责任:我交付给代购方的,肯定是全新的设备,如果出现问题,那绝对是你或你的人搞的鬼。
这样一来,原厂可以和代购方重新约定:一旦出现质量问题,甲方和我约定,需要我负责的这一部分,由你全权负责。
什么,不答应?
你搞清楚,对这些厂家而言,中国基本是卖方市场。你之前敢无法无天,完全是基于我们的授权。说难听点,给谁代购不是代购?
要么你同意约定,要么我缩减授权,更或是更换代购商。
等于,林思成在蛊惑原厂商,倒逼代购商:想做生意,就老实一点。
关键的是,原厂商绝对赞同:差一点就被赛世搞破产,谁愿意再来这么一次?
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