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这些县官都是读书人,熟读经史子集,但大多没读过大明律法。洪武年间的律文到万历年间还在用,条例越积越多,万历十三年合编的时候已经三百八十二条了。县官拿到一本厚册子,翻半天找不到对应的条文,索性不写了。”
张守约是新来的,一直没有开口。他听完赵文翰的话,问了一句:“那隆庆年间的案子为什么写得很细?那时候的条例比现在不多吗?”
赵文翰说:“隆庆年间的条例确实没有万历年间多。而且那时候的县官,有不少是从刑部调下去的,懂律。现在的县官,基本是科举出身,读四书五经上来的,对律例不熟。让他们写判语,他们也不知道该写什么。”
李志登靠在椅背上:“也就是说,问题有三个——律例本身太乱,县官不熟悉律例,书办应付差事。三个凑在一起,案子就乱了。不过这只是县里的问题,但县一级是大明司法的底子。”
他停了一下,像是要等那句话说稳了再接下去:“按《大明律》定例,县级是第一审级,全县所有案子都要从县衙开始,笞杖刑知县可决,徒以上要上报府里和刑部。案子到了刑部和大理寺复核的时候,如果县里的卷宗只有四个字‘依律断之’,刑部没法复核。卷宗不全,大理寺就无从查起。一旦复核卡住,案子便在刑部和大理寺之间来回积压。这中间卡住的每一件,都能替它背后的关系多留出几个月的时间。”
刘承嗣说:“李大人说得是。县级是底子。如果县里审出来的案子一团糟,上面再严也收不了尾。这几年送到刑部的徒流案件,至少有四成需要发回重审。案件本身有些不复杂,但是卷宗里根本找不到判案依据。发回去县里补,县里补不上来,案子就拖在那里。”
李志登沉默了一会儿:“这个问题已经积重难返,你们觉得,要从哪开始改?”
张守约说:“下官以为,不能从律例开始改。律例改了,县官看不懂还是没有用。下官建议——先从顺天府开始,选一批近三年的典型案例,由刑部派人到各县收集案卷、审核判语,把有代表性的案子汇编成册,加上刑部的批注,刊印下发。让县官知道——同样的案子,刑部的意见是什么。”
赵文翰想了想,说:“另外一个办法——在顺天府试点‘审、判分离’。县官只管审案,判案由府通判复核。县官不用再自己写判语,通判根据律例做出判决。这样县官的负担轻了,判决的质量也高了。”
刘承嗣说:“审、判分离倒是个路子。宋朝就有‘鞠谳分司’的制度——审案和判案